投资者在选购理财产品时,因信息不对称、销售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与诉讼纠纷。由此造成的损失谁来担责?日前,《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既为金融机构合规展业筑牢防火墙,也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织密保护网。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审结了多起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案件,明确银行须对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致使客户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并非全是“买者自负”

  65岁的尚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的推荐下,认购了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的理财基金A产品,交易金额120万元。此后,刘某又将尚某的A基金份额转换到风险评级为R4-较高风险的基金B产品中。事后查明,尚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符合购买该产品的条件。尚某在赎回B产品份额时,发现亏损了70多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案涉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案中,法院认为,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销售者需要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及风险确认,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广辉介绍,《办法》确立了65周岁以上老年客户在高风险金融交易中的特殊保护地位,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履行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并对线上交易作出了适老化合规要求,从“一般适当性”升级为“特殊保护”,健全了老年群体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安排,为人民法院审理老年金融消费者维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可操作的规范指引。

  “适当性管理,是金融机构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结合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禁止向不匹配者推荐高风险产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说,金融机构的部分销售人员为片面追求业绩,经常在销售时夸大收益、隐瞒风险,“只卖贵的、不卖对的”。如果将高风险产品卖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如老年人、保守型投资者等,极易导致本金亏损、超出支付能力的损失,甚至引发家庭财务危机。适当性管理是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口”前移,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金融消费中的重要原则。专家表示,其中,“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源头压实“卖者尽责”

  司法案例揭示,不少纠纷因金融机构瑕疵履行适当性义务而引发。有的未充分了解客户,如风险测评流于形式、被测评人身份存疑、事后补做测评等;有的未充分了解产品,如产品未评级、风险认识不足,销售人员对产品特征和风险理解有误,导致向投资者作出错误说明。

  “未做到适当匹配是违反适当性义务最典型、最核心的纠纷类型,这是指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推荐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赵佳分析,具体表现如错配销售,明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仍向其推荐高风险产品;风险揭示不充分,未能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投资者特别说明产品的重大风险。

  赵佳认为,履行适当性义务引发的纠纷,核心在于金融机构未能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在遭受投资损失后,要求金融机构赔偿损失。这些纠纷通常围绕卖方是否充分履行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这三大核心义务展开。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方俊表示,实施适当性管理,从源头避免“错配”,有助于弥补投资者专业能力鸿沟,压实金融机构“卖者尽责”主体责任,倒逼金融机构规范销售行为,同时有助于平衡“买者自负”与“卖者尽责”,培育理性投资文化,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办法》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对此,邢会强表示,该条规定集中且全面地规定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一方面,金融机构的适当推荐义务分为三个层次,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其中,了解客户义务须以投资者风险测评为履行途径;了解产品义务须以金融产品风险评级为履行途径;适当销售义务则以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为履行途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分为两个层次,对应产品销售过程和回访检查阶段的风险提示。总之,通过“卖者尽责”实现“买者自负”是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精髓所在。

  《办法》对金融机构推介、销售或者交易划出红线,如禁止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等。邢会强认为,“买者自负”原则要求投资者对自身投资决策负责,但这不影响针对违反“卖者尽责”原则的金融机构,作出其在非市场因素下的主观过错认定。对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含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审慎防范风险

  对于权益受损后如何维权,《办法》作出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投诉,积极主动与客户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据此,方俊建议,投资者可以选择协商、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维权的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理性维权。如投资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就投资损失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谨记不懂不投、不熟不投,审慎防范风险,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赵佳建议,购买前如实完成风险测评,不配合代填、不参与合格投资者造假,拒绝“保本保收益”等违规承诺;投资时仔细阅读合同文件,不随意签字,不允许他人代操作,全程留存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等证据;购买后密切关注产品动态,发现异常及时固定证据。

  对于金融机构合规展业,陈广辉建议,严格落实产品风险分级与投资者分类制度,动态更新产品评级与客户风险评估,杜绝风险错配,从源头把好准入关;做实售前尽调、售中告知提示、售后回访,强化录音录像与可回溯管理,杜绝代填测评、诱导销售、隐瞒风险等行为;落实特殊群体特别保护,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销售高风险产品,要增设专门程序、强化风险提示、设置合理冷静期,线上渠道同步满足适老、易用、安全要求;建立快速投诉处理与先行协商机制,主动纠正不当销售行为,切实承担“卖者尽责”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王擎宇)